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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臣山因与被上诉人王玲玲、张仁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臣山,王玲玲,张仁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臣山,个体工商业户,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玲,个体工商业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生,个体工商业户,住磐石市。上诉人赵臣山因与被上诉人王玲玲、张仁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臣山于2013年8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臣山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臣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赵臣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卫 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