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龙,董逸平,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胡瑞龙。被执行人:董逸平。被执行人: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逸平。被执行人: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瑞龙与被执行人董逸平、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2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邱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