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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秀芳与开封市郊区土地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芳,开封市郊区土地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芳,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郊区土地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马秀芳与开封市郊区土地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本市西环路空压机厂商住楼1号楼3单元5层南户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马秀芳需办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开封市郊区土地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本市西环路空压机厂商住楼1号楼3单元5层南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商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