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志党、王海涛与史成明、史学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王志党,史成明,史学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王海涛,男,1948年5月6日生。原告王志党,男,1977年10月4日生。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成明,男,1963年10月23日生。被告史学动,男,1970年9月1日生。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党、王海涛诉被告史成明、史学动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自宽审 判 员 汪书英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