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执字第37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宝祥与肖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祥,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执字第371、37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祥。被执行人肖伟。申请执行人李宝祥与被执行人肖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盐法房初字第1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我市银行、国土、证券登记、工商、车管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茂增代理审判员 董学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