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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聂标与王安杰、刘书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标,王安杰,刘书建,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聂标,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安杰,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书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常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标诉被告王安杰、刘书建、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聂标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