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聂标与王安杰、刘书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标,王安杰,刘书建,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聂标,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安杰,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书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常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标诉被告王安杰、刘书建、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聂标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