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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农民。辩护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汤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到小岭观村银洞沟夜壶岭山脚下的自留地里整修墓地,中午12时许,彭某某将杂草和树枝收拢在墓地旁边石坝下,用打火机点燃进行焚烧,由于风力作用,将火吹至山林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包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湘河镇小岭观村银洞沟夜壶岭火灾案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救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德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阮红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