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徐XX盗窃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生于1971年6月21日。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刑诉字(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琴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XX窜至本区武威路菜市场,见失主尚某某将一辆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一水果摊前买水果,未拔车钥匙,便将车骑至龙门学校对面马路边,以430元的价格变卖给王某某。该车已被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430元。(二)2012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XX窜至本区金三角商厦农村信用社旁,见失主王某某将一辆深蓝色“三菱”牌电动车停放在一服装店门口,未拔车钥匙就进了服装店,徐XX遂将该车骑至其兰州路租住房藏匿,次日,又将该车骑至本区武威路菜市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给白某某。该车已被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三)2012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徐XX窜至本区金三角市场,在一水果摊前窃得魏某某上衣口袋里的现金61元。路人孙某某、王某某发现报警后,与随后赶来的公安人员一起将被告人徐XX抓获。所盗现金被当场扣押,现已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徐XX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44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尚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某、白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被盗车辆信息资料及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及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志斌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人民陪审员 刘 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田广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