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建安与秦晓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安,秦晓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刘建安,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李序根,北京市众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秦晓刚,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鹏基商务时空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88309715。法定代表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安诉被告秦晓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安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晓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安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