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李威与中国网通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中国网通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77号原告李威,男,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网通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与被告中国网通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有误,致使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