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本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本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康乐大道经贸大厦3楼301-305房,组织机构代码76381109-8。法定代表人:童雪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马嘉滢,分别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王本延,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本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审 判 长 周 逵代理审判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浚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