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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226号原告曹某某。被告侯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侯某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十余年前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维持不正当关系至今,且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女儿侯某某,儿子侯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被告侯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为了家庭完整和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于199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4年9月20日婚生一女取名侯某某现在某某职业技能学校大学某某年级,1998年12月22日婚生一子取名侯某某现在某某路某某初中某某年级。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5月分居至今。2012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增进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分居,缺少见面及沟通机会,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责任。被告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今后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考虑被告态度诚恳,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因以家庭为重,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秦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