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冯安英、魏恩荣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英,魏恩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83-1号原告冯安英,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原告魏恩荣,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江滨路西段丹江新城14#楼。负责人XX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冯安英、魏恩荣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商洛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地财险商洛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投保的陕H254**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商洛市,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冯安英、魏恩荣于2011年1月购买了刘武的陕H254**小型汽车,该车在商洛市车管所登记,在大地财险商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7月14日,该车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保险标的物为冯安英、魏恩荣购买的陕H254**小型汽车,本案的被告住所的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为商洛市商州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四清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