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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占云与刘宝安、刘海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云,刘宝安,刘海英,刘向超,张雅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李占云,女,193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委托代理人常瑞心,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安,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被告刘海英,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向超,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被告张雅芳,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云诉被告刘宝安、刘海英、刘向超、张雅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占云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