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于某甲,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于某乙,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6000元,其他原告放弃,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