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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6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皮乘龙与北京东方昊园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乘龙,北京东方昊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6660号原告皮乘龙,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东方昊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团瓢庄村村委会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郑海宾,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其勋,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乘龙与被告北京东方昊园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皮乘龙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二元,由原告皮乘龙负��(已交纳)。审 判 长  翟新忠人民陪审员  张振环人民陪审员  陈淑语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