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诉苑长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苑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56-1号。法定代表人胡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苑长红,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诉苑长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了(2011)苏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苑长红给付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货款8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95号的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