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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余晶晶与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晶晶,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102号原告余晶晶。被告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玉宇里特1号。法定代表人吕新国,处长。原告余晶晶(下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下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3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达成行政协调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其它诉讼费用46元,合计71元由原告余晶晶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代理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