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对我辱骂。2012年7月查出被告患有不育症。此后脾气更加恶劣,对我甚至大打出手,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说我打她不属实,另外不育症也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认识,2011年5月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运东审 判 员 张泽普人民陪审员 邬昌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祝遵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