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蓝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蓝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业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蓝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彩红。上诉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牟伟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沈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