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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国利与陈亚国、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利,陈亚国,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陈国利。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国。委托代理人尹明英,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继田,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娜。委托代理人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利与被告陈亚国、潍坊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利向侵权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