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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大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大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初字第531号原告: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场镇。法定代表人:梁元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大均,男,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周生福,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大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大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大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什邡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时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