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夏海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4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海军。2004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朱中高。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夏海军及其辩护人朱中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夏海军与胥某经电话约定交易毒品,而后,夏海军从温岭市至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78幢2单元102室,将甲基苯丙胺119.22克贩卖给胥某等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甲基苯丙胺的照片、移动电话、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胥某等人的证言、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移动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尿样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海军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次119.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海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海军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系未遂,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海军在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既遂,检举行为未经查实,不是立功,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减轻处罚,其他所辩与事实相符,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二0二八年六月三日止。没收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人民陪审员 王冬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