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浩、余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浩,余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被告余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余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