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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浩、余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浩,余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被告余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余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