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程平平、杭州尊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程平平,杭州尊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吾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国旗。被告程平平。被告杭州尊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建林。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平平、杭州尊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车辆损失”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