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52号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克伦,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瑞琴,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并得到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廷锋审判员 卢成玺陪审员 闫支军二〇一三年八��八日书记员 田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