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小毛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116号被罚款人王小毛,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余店镇黄围孜村王楼。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03105214。。本院在执行韩可可与被执行人王敏、王小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王小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小毛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