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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隋爱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爱清,张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隋爱清。被执行人张红良。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爱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张 国 良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旭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