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建宏与浙江宸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宏,浙江宸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06号原告:梁建宏,个体工商户。被告:浙江宸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立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宏为与被告浙江宸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宏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梁建宏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