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59********,汉族,大学文化,原长江航道管理局合江航道管理处副处长,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下段2号四单元7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30日,经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合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任长江泸州航道局合江航道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两次非法收受合江县富江建材厂、合江县双旋子沙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莫某某贿赂款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协助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已退清全部赃款。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决定书、合江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决定释放通知书、合江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刘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行贿人莫某某的陈述、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长江泸州航道局泸道函行(2011)73号、75号、76号函、(2012)53号函、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中共长江泸州航道局委员会关于刘某某的鉴定材料、长江泸州航道局泸道人字(2007)30号文件、中共长江泸州航道局委员会泸道党(2008)10号文件、泸道党组(2008)60号文件、泸道党组(2009)72号文件、干部履历表、被告人刘某某获得的个人荣誉证书32份、合江县人民政府合府发(2008)10号关于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决定、立功证书、莫某某与长江泸州航道局合江航道管理处签订的协议2份及照片3张、2010-2011年期间泸州航道局对莫某某的检查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协助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和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许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