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汉彩与孙景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汉彩,孙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29号申请人刘汉彩,农民。被申请人孙景超,农民。申请人刘汉彩因与被申请人孙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景超所有的苏CT62**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汉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景超所有的苏CT62**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