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被申请执行人滕xx,男申请执行人陈xx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XX审判员 祝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劳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