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曾莉兵与珠海市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兵,珠海市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曾莉兵,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1040号X栋X单元XXX房。身份证号码XXXX4401。委托代理人黄坤冰,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香华路XXX商铺。法定代表人吴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佩娜,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莉兵诉被告珠海市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莉兵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莉兵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916元,全部由原告曾莉兵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