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姣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被告:李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姣女物业服务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邱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