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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乔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建林、山东新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徐建林,山东新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生,经理。被告徐建林。370725197008080019被告山东新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建林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