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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清飞与王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飞,王可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李清飞,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云,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飞与被告王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