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新,系该公司收费主管。委托代理人闫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女,35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