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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9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付林与周毅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林,周毅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903-2号原告:陈付林,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陆一挺,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林诉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林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毅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付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毅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林撤回对被告周毅平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8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立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