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蒋钊泉与蒋高烽、肖水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钊泉,蒋高烽,肖水凤,郑伟国,上海国友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445号原告蒋钊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跃,杭州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高烽。被告肖水凤。被告郑伟国。被告上海国友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29街坊13/0丘。法定代表人郑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钊泉诉被告蒋高烽、肖水凤、郑伟国、上海国友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钊泉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钊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蒋钊泉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