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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丹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丹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舟山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振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肖冬。被告林丹青。原告舟山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丹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蒋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