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叶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日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和哑语翻译罗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叶某甲在台州市立医院门诊和急诊处,盗窃3次,窃得被害人葛某等人现金3220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已退清赃款。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领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葛某、章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叶某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市立医院监控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3次,计人民币3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聋哑人,已退清了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窜至台州市立医院门诊一楼化验处,趁被害人葛某不备之时,从其外套口袋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以下均为该币种)600元。同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窜至上述地点,以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章某外衣口袋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1720元。同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窜至台州市立医院急诊一楼电梯口处,以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王某乙口袋内的现金900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被抓获归案。目前叶某甲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章某、葛某、王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叶某甲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叶某乙、王某甲的证言,刑满释放证明书,领条,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3次,计人民币3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系聋哑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聋哑人,已退清了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其辩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项 瑛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