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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金新华、金惠华申请宣告金俊华死亡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新华,金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金新华,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申请人:金惠华,女,1940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维彬,男,1936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金新华、金惠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金俊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新华、金惠华诉称,金俊华,男,于2008年5月20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金俊华一生未婚,父母双亡。现申请人金新华、金惠华申请宣告金俊华死亡。经查:申请人金新华、金惠华与被申请人金俊华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双亡。金俊华,男,于2008年5月20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已满四年。上述事实由芜湖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芜湖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户籍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2年8月3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金俊华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金俊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金俊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寻找金俊华的公告期限已届满,金俊华至今依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当宣告其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俊华死亡。本判决为审终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