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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佑盛与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盛,刘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王佑盛,居民。被告刘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佑盛与被告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佑盛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佑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佑盛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