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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民辖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辖初字第001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清,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唐某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海平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自内地经工作签证到香港工作至今,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现仍为中国内地公民。被告唐某于2009年9月就读香港城市大学,一年后毕业,经工作签证留港工作至今,亦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现仍为中国内地公民。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香港某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26日在江苏泰州举行婚礼,2011年10月2日返港后共同生活,后因感情破裂分居,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分别自2008年和2009年起在香港学习、工作、生活,于××××年××月××日依照香港的法律在港登记结婚,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人虽然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但已经在港定居至今。涉案婚姻关系的相关事实均发生在香港,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徐某于2008年2月自内地经工作签证到香港工作,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现仍为中国内地公民。被告唐某于2009年9月就读香港城市大学,一年后毕业,经工作签证留港工作,亦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现仍为中国内地公民。二人于××××年××月××日在香港某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9月26日在江苏泰州举行了婚礼,后返港共同生活。在此后的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徐某与被告唐某均为中国内地公民,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活、工作,均未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类离婚案件,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徐某的原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沙志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