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梅安桢与胡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安贞,胡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梅安贞。委托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安贞诉被告胡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安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7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