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德日与杨德来、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日。上诉人杨德来、张慧为与被上诉人杨德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的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德来、张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