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胡某某,男,49岁。被告孟某某,女,50岁。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5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而订婚,同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属再婚,并抚养一女儿。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因被告与其前夫取得联系后,便不安心与原告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生育一孩子,均遭被告拒绝,并多次向我提出离婚。2011年4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两个多月后,被告又回家将夫妻共同存款8万多元取走,再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回。2011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工作繁忙,无法按时到庭,只好申请撤诉。之后,被告仍下落不明,不回家与原告生活。现我们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被告与他人生育一女儿。同年7月20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的女儿也与原告一起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的女儿与其生父保持联系;初中毕业后就直接到其生父处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2010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2011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想给被告回心转意的机会,便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准许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被告仍下落不明,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继续分居。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财产状况,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1、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2011)商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原件;3、调查曾后成的笔录;4、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本案中被告离开原告两年以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其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另行诉讼。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胡文江陪审判员XX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彭润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