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602号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皇。委托代理人:邓恒。被告: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德文。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科技公司”)诉被告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程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程科技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一直存在业务上的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智能控制装置、凝露控制器等产品。从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HC11060787、HC11090548。合同对标的物,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将总价值为¥30150元的货物交付给被告,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催缴,但被告皆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215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鸿程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150元、违约金44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鸿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传真件)2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金额的事实;2、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2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价值30150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按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3、对账单(原件、传真件)1份,证明原告已��约履行合同,被告拖欠剩余货款的事实。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鸿程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鸿程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6月7日、2011年9月5日,原告鸿程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作为乙方以传真的形式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智能控制装置、凝露控制器等产品,总值分别为20800元和9350元;交货方法、到货地点为甲方应通过快运方式将货物运至乙方;结算期限及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2011年10月31日,乙方将货款电汇至甲方);如一方单方违约,该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交纳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鸿程科技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和2011年9月10日向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智能控制装置、凝露控制器等产品,并开具了价值301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除支付货款8000元外,余欠货款未能安约支付。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以传真的形式就所欠货款进行了对账,截止2013年1月25日,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尚欠原告鸿程科技公司货款22150元。因催讨无果,故原告鸿程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欠原告鸿程科技公司货款2215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及庭审笔录为凭,应予认定。对违约金问题,因系双方自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鸿程科技���司要求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赛力威机电设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150元;二、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