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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金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