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金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