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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4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余某,女,1983年1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