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4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余某,女,1983年1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江 浩 来自: